首頁 > 案例分享 > 家事類
家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認可收養事件之性質與法律適用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認可收養,係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四項第七款所列之丁類家事非訟事件。同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第一章「通則」第...

父母之一方依雙方協議請求他方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事件之定性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父母之一方依雙方協議請求他方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事件,本質雖具有訟爭性,惟其請求目的與請求家事法院酌定未成年...

成年人被收養之法院認可審查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要旨 本件再抗告人乙○○(民國三十三年二月四日生)為再抗告人甲○○(六十六年九月三日生,為成年人)之叔父,雙方於一...

收養合意與收養認可應由法院法官審查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要旨 本件再抗告人(民國四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生,為成年人)之母鄭○妹(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死亡)為相對人林○(已於一○三...

請求給付扶養費有無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6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該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並依繫屬時之法律...

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稱「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於遺產分割事件之適用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民事裁定要旨 惟按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定之丙類事件雖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但該類事件向來係以一般民事財產權事件處理,惟因與身分調...

分期給付與定期給付之區辨、請求監護子女再審之訴

2016-06-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酌定之考量

2016-06-1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3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參酌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事項...

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應考量原則

2016-06-1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75號民事裁定要旨 本件抗告人以伊與相對人間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規定之事由,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提起與除斥期間之遵守

2015-11-2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第27頁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