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通訊監察所獲取證據若未違法應許供另案之證據使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要旨 審酌該電話監聽對於上訴人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合法監聽時偶然取得之監聽內容及衍生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要旨 原判決已敘明通訊監察之監聽票,其監察對象雖記載「密○線」,但附表已列載各線電話號碼,且該電話號碼、持用人與貪...
帳冊之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要旨 文書證據即書證,依其證據目的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屬性。有屬供述證據,有屬物證,亦有供述證據及物證併具之情形。如...
未於搜索扣押筆錄簽名之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對向正犯立於證人其所述證言,需有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要旨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對向犯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關於共犯自白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
共犯縱先判決確定仍為自白之延續仍須補強證據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E-mail鑑定報告之證據適格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刑事判決要旨 現今資訊科技發達、網路盛行,以電子郵件傳送資料甚為普遍,於刑事案件審理中,為使法院、當事人先行瞭解鑑定內容,裨...
強制辯護案件之旨趣、被告之辯護依賴權及律師代撰上訴理由義務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142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強制辯護,係國家依犯罪嚴重性、案件繁難度、被告能力缺陷致生之個別保護必要性加以判斷,對犯罪嚴重、案情繁難、...
大陸公安筆錄之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要旨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