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10條第2款「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之意涵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2號刑事判決要旨﹝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
傳聞證人之證述評價、刑法第19條 原因自由行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0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證人以聞自他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者,固屬「傳聞證據」,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然證人茍就...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證據權衡法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刑事判決要旨 以文書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時,依其性質、作用,有不同之屬性。倘以文書內容所載文義,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明,乃書面陳述...
刑法第55條 法條競合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所謂法條競合(或稱法規競合),係指同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同時符合數法條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觸犯數罪...
私人錄音錄影之證據評價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要旨 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
刑法第216條所謂「行使」、公訴不可分、刑訴法第379條10款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所謂「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行為,乃依文書之用法予以使用之意,若行為人已將該文書提出,且達於他方可得瞭解之...
刑法第62條所稱「自首」之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
共同正犯、量刑及包括一罪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刑事判決要旨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詐術圍標罪刑之認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刑事判決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
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可言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