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被害人不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要旨﹝二﹞ 按企業經營者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因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或第三人死亡者,被害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得依消...
間接被害人得否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要旨﹝一﹞ 按消保法第一條第一項揭櫫「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之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借名登記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因返還不能而訴請損害賠償之行使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7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借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協議簡化爭點之效力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避免當事人就同一訴訟資料另行起訴,浪費當事人及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民事訴...
銷售未經核准外國有價證劵之特別股買賣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經確定終局判決裁判於新訴訟用於攻防方法之限制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
檢察官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如經當事人引用,民事法院即不得棄置不論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檢察官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固無當然拘束民事法院之效力,然該事實及檢察官所援用之訴訟資料,如經當事人引用,民事法院...
合夥事業出資、負責人商業登記變更能否對抗第三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稱自任耕作之意涵與認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係指承租人應以承租之土地供自己從事耕作之用而言。此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