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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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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時效

2014-01-01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11號刑事判決要旨
而行刑權時效,係指有罪之科刑判決確定後,由於法定期間之經過,而未執行其刑罰者,對於此等犯人之刑罰執行權即歸於消滅之制度;行刑權時效完成,並無消滅刑罰宣告之效力,僅對之不得再執行刑罰而已,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罪刑,依然存在,自不得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緩刑;又行刑權時效消滅,與執行完畢或赦免不同,亦無依同條項第二款宣告緩刑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