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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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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

2013-11-2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必先有具體問題之訊問或詰問,始生證人如陳述證言,可能因揭露犯行而使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從而主張免於自陷入罪拒絕證言之證人必須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具體問題,逐一分別主張此項特權,再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許可或駁回之處分,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拒絕回答一切問題。又同一案件之同一證人,雖於同一程序之同一期日經多次訊問,僅需於該期日具結一次即可,其先前具結之效力,自及於其後所為之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