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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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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既未遂之認定

2013-10-1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甚明。本件事實欄一之 (三)所示該次上訴人在廁所內之犯行,上訴人既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應屬性交既遂。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陰莖之一部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而女方之處女膜有無因性交破裂,尤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