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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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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8條之闡釋與適用

2013-10-06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48號民事判決要旨
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緝成編緝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不能取得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