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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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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7條及不當得利

2013-10-06
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54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故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人為被告,而占有乃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一種狀態。又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不當得利者其所受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