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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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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須有對價關係

2013-09-0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即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借貸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