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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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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文書之概念意涵

2013-08-18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規定所謂「行使偽造公文書」,乃依公文書之用法,以偽造之公文書充作真正而加以使用之意,故行為人就偽造公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而他方亦處於可得了解之狀態者,即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