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隊
專業領域
承辦案件
媒體專訪
案例分享
活動訊息
律法觀點
聯絡我們
首頁
>
案例分享
>
民事類
案例分享
民事類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
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立約訂金
2012-07-30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要旨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按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買賣預約時所交付之定金,係以擔保買賣契約本約之成立為目的之所謂立約定金。若本約成立,立約定金即變更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固有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適用;本約如未成立,定金之效力仍應類推適用該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