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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限制出境處分及加具保證金條件為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
2013-08-12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75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限制出境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與具保、責付同屬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故是否限制出境、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是否有條件解除限制出境,如加具保證金條件替代限制出境,所加具保證金額之酌定,俱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審酌之事項,其必要性之裁量如與比例原則無違,即不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