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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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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所稱「利用職務上機會」之意涵

2013-07-1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該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而言,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相同,係以公務員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