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廢除後,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廢除前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所謂「同一行為」係指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倘實行者所實行之二行為,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或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前後已有明顯區隔,自難論以想像競合犯,而應以數罪併罰加以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