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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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0條之成立以使一般人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即足
2013-06-1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及公共信用之法益,雖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只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又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本件上訴人交付告訴人之系爭公文書,其上記載文書製作人為國防部所屬單位,已足使告訴人誤信為真而予以收受,乃委由他人代為向國防部後勤單位查證其文書及內容之虛實,自有使人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並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掌管公文之正確性,原判決據此就上訴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予以論罪科刑,於法洵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