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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異議權應適時行使
2013-06-10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要旨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調查證據處分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致該處分所為之訴訟行為已終了者,除其瑕疵係屬重大,有害於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