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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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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3條第2項之闡釋適用

2013-05-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係指如金錢被侵奪者,回復原狀即應給付金錢者而言,至於以金錢代替回復原狀之情形,則無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