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隊
專業領域
承辦案件
媒體專訪
案例分享
活動訊息
律法觀點
聯絡我們
首頁
>
案例分享
>
刑事類
案例分享
刑事類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
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刑法第217條署名
2013-05-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據雖已調查,但若有其他攸關被告利益之重要疑點未予
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又署名,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為已足,並不以簽署本名為必要,即用化名、代名、偏名、筆名或僅簽名字,亦無不可。故行為人如以其「偏名」為法律行為(包括簽名及蓋章),苟其偏名係行之有年,且為社會上多數人所知,則該偏名既足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即難認該行為人有偽造他人署押或印文之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