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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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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共犯關係之被告非故意規避告知義務不影響其證述之證據能力

2013-05-0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37號刑事判決要旨
具有共犯關係之被告在檢察官尚不知其有共犯關係而無意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告知義務,並以證人身分訊問時,因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具結義務,使其瞭解係基於何種身分應訊,得以適當行使該權利,並未剝奪其事後經另案以被告身分應訊之防禦權、緘默權,自不影響其證述之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