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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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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調查原則與實質辯護

2013-05-0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33號刑事判決要旨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架構,法院之調查證據係以當事人之聲請為原則,法院僅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清,尤其在被告未獲實質辯護時(如無辯護人或辯護人未盡職責),始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無待聲請,例外主動依職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