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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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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之情狀縱係被害人自己行為所致仍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

2013-04-3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900號刑事判決要旨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上訴意旨爭執被害人所飲酒之種類、被害人係酒醉或昏睡等情,均不能解免其乘機性交之刑責,自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