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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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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等規定之闡釋

2013-04-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雖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同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僅係就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債務得拒絕清償,而非謂繼承人就其繼
承之債務於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當然消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