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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等規定之闡釋
2013-04-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
雖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同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僅係就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債務得拒絕清償,而非謂繼承人就其繼
承之債務於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當然消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