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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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偽造墮胎同意書是否構成刑法第210條?
2013-04-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2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行為,乃因文書在現代社會生活、經濟交易活動中,攸關各種法律關係之存在、維繫與證明,故應確保其製作名義之真正,以維護文書所表彰意思表示之成立、內容乃至利用上之公信力,故該刑罰所保障者,乃公眾或個人法律、經濟交易往來之公共信用法益,非製作名義人本身之製作權,苟偽造文書結果有損及公眾或行為人公共信用之虞,即已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而有配偶之懷孕婦女未經配偶同意,擅自以配偶名義簽署施行人工流產同意書,偽造其配偶同意其施行人工流產之意思表示,自有損於其配偶與他人法律往來之公共信用,顯足生損害於其配偶。此與該懷孕婦女
是否合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經診斷或證明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得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及其未經配偶同意而自願人工流產是否應成立墮胎罪之認定無涉。本件上訴人為告訴人配偶,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於患者同意書上之配偶簽名欄內簽署告訴人姓名,並持交醫護人員,俾醫護人員據以對其施行人工流產,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並對其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無不合,雖原判
決認其足生損害所持之理由,係以上訴人應屬上開優生保健法所規定應得其配偶同意始得施行人工流產之情形,乃竟未得其配偶同意,擅自簽署同意書持以施行人工流產,自足生損害於其配偶云者,容有未洽,然於上訴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結果,不生影響。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行為,乃因文書在現代社會生活、經濟交易活動中,攸關各種法律關係之存在、維繫與證明,故應確保其製作名義之真正,以維護文書所表彰意思表示之成立、內容乃至利用上之公信力,故該刑罰所保障者,乃公眾或個人法律、經濟交易往來之公共信用法益,非製作名義人本身之製作權,苟偽造文書結果有損及公眾或行為人公共信用之虞,即已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而有配偶之懷孕婦女未經配偶同意,擅自以配偶名義簽署施行人工流產同意書,偽造其配偶同意其施行人工流產之意思表示,自有損於其配偶與他人法律往來之公共信用,顯足生損害於其配偶。此與該懷孕婦女
是否合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經診斷或證明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得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及其未經配偶同意而自願人工流產是否應成立墮胎罪之認定無涉。本件上訴人為告訴人配偶,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於患者同意書上之配偶簽名欄內簽署告訴人姓名,並持交醫護人員,俾醫護人員據以對其施行人工流產,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並對其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無不合,雖原判
決認其足生損害所持之理由,係以上訴人應屬上開優生保健法所規定應得其配偶同意始得施行人工流產之情形,乃竟未得其配偶同意,擅自簽署同意書持以施行人工流產,自足生損害於其配偶云者,容有未洽,然於上訴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結果,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