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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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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闡釋

2013-04-2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之方法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足以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其他強制方法為必要;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猥褻罪,係指行為人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合意為猥褻行為而言,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為猥褻行為,苟非出於雙方合意,自不得論以該條項之罪,是猥褻之對象倘為未滿七歲之男女,因該男女並無意思能力,即不可能與行為人有猥褻之合意,行為人所為自已妨害該未滿七歲男女「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