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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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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之概念與闡釋

2013-04-2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525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之行為,致有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此學說上所謂之「不作為犯」,係以人之行為發生一定之結果,有因積極行為引起,有因消極之不作為引起,無論作為或不作為,其法律上之效果相同,但犯罪之成立,除在客觀上應有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犯罪行為外,並應在主觀上有故意、過失,始足當之,即本條乃意指消極行為之犯罪與積極行為之犯罪,在法律上有同一之效果,並非對於犯罪行為之意思要件,特設例外規定,故被告之行為縱令客觀上係違反法律上之防止義務,仍應視其主觀上之犯罪意圖,而定其應負之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