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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聲請法官迴避
2013-04-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7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謂
法官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者,係指法官於下級審曾參與該案審判,即不得再參與上級審之審判而言。故由本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案件,此種更審程序,再由參與前次合議審判之法官合議行之,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審判,核與上開法條,並無違背,本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更遑論法官林○珠所參與之第一次更審前原審及原審法院第一次更審判決,均經本院撤銷,自無吳○立上訴所指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違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