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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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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模擬之證據評價

2013-04-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99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被告於法院外之機關所為之自白,即審判外之自白,苟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員警發現上訴人涉案後,即告知上訴人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權利,經其同意帶至現場模擬,並無對其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正行為,已據證人即員警林○旺證述綦詳,並製有現場模擬錄影光碟在卷,經原審勘驗屬實,原判決認該現場模擬之陳述,與事實相符,具有證據能力,據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