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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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之目的
2013-04-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38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對證人、鑑定人行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以發現實體之真實,此觀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立法理由甚明。且其性質屬人證之調查程序,與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證物提示、辨認及文書證物之告以要旨,暨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規定筆錄、文書之宣讀或告以要旨,同屬法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又「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係指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於被告本人案件審判中,其所為關於被告本人之陳述,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除有依法不令其具結之情形,均應使其於供前或供後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係據實陳述,並接受被告本人或辯護人之詰問,使有究詰辯明該共同被告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而言。
刑事訴訟法上對證人、鑑定人行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以發現實體之真實,此觀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立法理由甚明。且其性質屬人證之調查程序,與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證物提示、辨認及文書證物之告以要旨,暨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規定筆錄、文書之宣讀或告以要旨,同屬法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又「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係指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於被告本人案件審判中,其所為關於被告本人之陳述,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除有依法不令其具結之情形,均應使其於供前或供後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係據實陳述,並接受被告本人或辯護人之詰問,使有究詰辯明該共同被告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