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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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念筆錄之證據評價
2013-04-1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21號刑事判決要旨
陳○妙未辯陳其被拘提到案後,相關警詢筆錄之製作有何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非法取供之情事,經原審勘驗相關警詢筆錄,亦未發現有何陳述出於非任意性情事;且依卷內相關警詢筆錄之記載,陳○妙均已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應告知事項,第一次(在中和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業經陳○妙同意夜間詢問,並全程連續錄音,為陳○妙辯護人所不爭執並表捨棄勘驗該警詢錄影光碟,依警員雲○棋之證述該警詢之製作確依一問一答方式作成,因認該警詢之陳述有證據能力;至第三次(大同分局)警詢固有警員先在電腦螢幕打好,由陳○妙照唸之程序瑕疵,然該警詢陳述之內容經陳○妙於偵查中表示「實在」,且與上開第一次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核相符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認該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均已於理由內詳予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陳○妙未辯陳其被拘提到案後,相關警詢筆錄之製作有何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非法取供之情事,經原審勘驗相關警詢筆錄,亦未發現有何陳述出於非任意性情事;且依卷內相關警詢筆錄之記載,陳○妙均已被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應告知事項,第一次(在中和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業經陳○妙同意夜間詢問,並全程連續錄音,為陳○妙辯護人所不爭執並表捨棄勘驗該警詢錄影光碟,依警員雲○棋之證述該警詢之製作確依一問一答方式作成,因認該警詢之陳述有證據能力;至第三次(大同分局)警詢固有警員先在電腦螢幕打好,由陳○妙照唸之程序瑕疵,然該警詢陳述之內容經陳○妙於偵查中表示「實在」,且與上開第一次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核相符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認該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均已於理由內詳予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