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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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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之證據評價

2013-04-1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44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於判決內敘明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刑事訴訟法並無強制測謊之規定,參諸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告在訴訟上享有緘默權,在解釋上自應認被告或證人有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測謊鑑定與否之自由;故不能以被告或證人拒絕接受測謊,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況測謊鑑定之基本原理,係就受測人對相關待證事實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脈膊等反應,而判斷其有無一般人說謊時所易產生之異常反應。因其鑑驗結果往往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狀況及意識因素而受影響,故應在受測人生理、心理及意識狀況正常之情況下實施測謊,始具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