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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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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之撤銷權

2013-04-0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權人欲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為限(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九號判例參照)。又債權契約成立並生效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即已發生而存在,不因該債權約定有清償期,債權人於該日期屆至前,不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即其請求權尚未發生者,而有不同,難謂該債權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