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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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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法官所為判斷具獨立性對刑事判決之審認無拘束力

2013-04-0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00號刑事裁定要旨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審理之法官,綜合個案情節,本於法律確信作出判斷,除其法律見解應受最高法院判例之拘束外,並
不受何拘束,是以各承辦法官依據不同案件,作出不同判斷,其見解並不當然受其他法官之拘束。另案民事判決係該案承審法官就另案所為之判決,法官本得依據法律表示見解而為獨立審判,已難認屬新證據而得為再審之理由。是其所稱之新證據核與抗告人犯罪事實之待證事實間不具直接性,而欠缺再審證據所需之確實性,從形式上觀察,並不具備顯然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