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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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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4條之法律性質與適用

2013-04-02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前段之規定,乃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本罪屬於借罪借刑雙層式簡略立法之一種,就借罪言,係指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以外刑法上之各種罪名,再加以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而成,為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概括性規定;就借刑言,即依照其所犯罪名之原基準法
定刑,最重加至二分之一而言。於借罪後,因本罪構成要件與原罪相結合,其罪之條件已然胥備,而成就另一獨立之犯罪類型。故有罪之判決書對於此項犯罪事實,必須詳加認定,而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在具體適用時,則應形之於主文,記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故意犯○○罪」,並因所借之刑為其加重之基準,是除應援引其原罪法條外,應併引本條資為其加重之根據,始為適法。此與刑法總則之加重,僅在理由內記載為已足者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