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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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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2013-04-0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6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正當防衛,必須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主觀上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實行防衛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至於同條但書防衛過當之規定,係指防衛行為超越其防衛所必要之程度而言,而其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行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
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