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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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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條之1與剩餘財產之分配

2013-04-0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婚後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則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所負之債務,如與他方無關,未用於共同生活者,自不得列為應扣除之債務,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始符公平。
查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
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所稱「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