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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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有無不當得利請求之餘地?
2026-09-17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第三人代債務人為清償時,倘其給付係應債務人要求而為者,自受領清償者之客觀立場言,得認識係債務人對債權人之給付,其情形猶如一般指示給付情形,應認給付關係發生於第三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此項債務客觀上不存在,同時影響第三人對債務人之給付目的達成者(如第三人單純受任清償「債務」),則債務人對債權人、第三人對債務人之給付目的均自始欠缺,債務人對債權人、第三人對債務人得分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查上訴人依兩造間系爭協議,代被上訴人向邱0貞清償系爭本票債務本息合計373萬8,575元,系爭本票債務逾110萬元本息部分實際上不存在,被上訴人訴請邱0貞返還不當得利,雙方於訴訟中移付調解成立,邱0貞同意給付被上訴人254萬4,394元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見上訴人係應被上訴人之要求而向邱0貞清償本息合計373萬8,575元,給付關係分別發生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與邱0貞之間,且前開給付關係超過110萬元本息部分,均因該部分債務不存在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果爾,上訴人是否不得於被上訴人現受利益(取得對邱0貞254萬4,394元債權)範圍內,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非無研求餘地。原審見未及此,遽謂上訴人代償系爭本票債務係基於系爭協議,非無法律上原因,爰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