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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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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若已對同一案件判決 可主張免訴或非常上訴

2026-06-08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刑事判決要旨
一、非常上訴意旨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4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亦為同法第302條第1款所明定,蓋同一案件曾經實體判決確定,其犯罪之起訴權已歸於消滅,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復為訴訟之客體而再為實體判決。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而言,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均屬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二、本院按:
㈠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如其一部事實,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對構成一罪之全部或其他部分事實,重行起訴,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