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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之範圍
2013-03-22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80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明被告有罪乃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