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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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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將調查報告及決議內容通知行為人之性質

2026-05-16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2號行政法院判決要旨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第5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第2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授權訂定之防制準則第10條規定:「(第1項)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第25條規定:「(第1項)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第2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第3項)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第26條規定:「(第1項)學校將前條第3項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第2項)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第3項)前項申復以1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第32條規定:「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可知,學校對於校園霸凌事件,係交由學校內部設立之因應小組調查處理;因應小組於調查完成後,應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由學校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足見,學校對於校園霸凌事件,始為最終作成具體決定而對外發生法律規制效力之行政機關,此對照防制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學校之書面處理結果通知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提起申復;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得按其身分依第27條規定提起救濟,益臻明瞭。依此,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過程中,將因應小組作成之調查報告及決議內容檢送通知行為人,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