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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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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院不得濫行發回原審更行裁定

2013-03-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20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因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第二審法院為維護當事人審級之利益,固得斟酌情形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惟此所謂諭知不受理係不當,乃指本應受理而竟諭知不受理而言,若其應否受理尚屬不明,而有待於調查始能判斷者,第二審法院既亦為事實審,自仍應為必要之調查,殊不得逕予發回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