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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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縱有借名登記於終止返還前仍非股東
2026-01-13
114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內部債之關係,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縱有借名登記情事,該登記並非虛偽或不實,借名人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該出資額及辦理變更登記,然於返還之前,該借名登記之出資額尚非借名人所有,得行使股東權利之人仍為登記名義人,與實際出資人無涉。系爭出資額係盧許0娥2人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盧許0娥2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上訴人有否同意返還系爭出資額,未見原審詳予調查審認,已生疑義。倘上訴人未同意返還系爭出資額予盧許0娥2人,能否謂上訴人已非振0公司登記股東,而不得行使股東查閱公司帳簿之權利,即滋疑義。乃原審未查,遽謂盧許0娥2人終止與上訴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後,上訴人即不得以其為振0公司股東身分,請求查閱振鎰公司系爭財產文件簿冊,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嫌速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