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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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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個案如何認定

2025-12-30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3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罰減輕或免除事由有無之證據取捨與認定,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相關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其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供出其所犯罪行之毒品來源,使偵查機關得據以發動調查,並因此查獲所供其人及其犯行,且相關事證已臻起訴門檻者而言該規定以「因而」作為「供出(所犯罪行)毒品來源」與「查獲」連繫之限制條件,要求兩者間必須具有事理上或時序上之因果關聯性,始克當之,非謂犯人一有作出其相關犯行毒品來源之供述,且所為各該毒品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亦遭查獲,即可就後者是否導因於前者之緣故置而不論,率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