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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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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

2025-12-16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51號刑事判決要旨
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項「估算」依立法理由說明,沒收標的「不法利得範圍」之認定,非關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而由法院綜合卷證資料,釋明其合理估算推計之依據,即為適法。
  原判決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已敘明上訴人自陳於民國112年1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約每個月獲得8萬元至10萬元不等報酬等旨,勾稽證人即同案被告曾0華、洪0清(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及相關被害人之證言,認上訴人參與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時間將近1個月,採有利於上訴人之計算方式,估算其因本案犯行所獲取個人犯罪所得為8萬元,因而予以宣告沒收、追徵等旨,就上訴人所稱報酬僅1萬5千元等辯詞,何以無足採信,亦詳予指駁說明,乃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