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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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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

2025-12-16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要旨
保安處分中,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施以強制治療,旨在藉由治療程序矯正其偏差行為,降低再犯風險,以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並協助受治療者復歸社會。法院斟酌是否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應以行為人有無再為性犯罪之虞,而有施以矯治之必要,資為判斷。惟因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有再犯之危險」,非不能經由相關專家、學者本於專業性、經驗性及社會通念,為個案具體評定及判斷。倘其評估無基礎事實認定錯誤、判斷標準不明等瑕疵,形式上觀察,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情事,法院應予尊重
  經查,原裁定對於如何認定抗告人具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已敘明其裁酌之理由,經核與卷內事證並無不合。且第8次治療評估會議係以抗告人接受身心治療課程期間之治療狀況與整體表現,其對處遇之認知、前揭再犯危險性鑑定之結果、治療成效評估之結果、家庭互動關係、犯罪歷程、危險再犯性評估等項目,經整體綜合評估、共同討論,判斷其有再犯之危險而有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並敘明抗告人在監所經身心治療,再犯風險未有顯著改變,且於社區處遇過程中再犯乘機猥褻兒童或少年之犯行,再犯風險高,亦未認知自身犯罪危險因子及犯案成因,認定治療未具成效而須刑後治療之理由,由形式上觀察,無基礎事實認定錯誤、判斷標準不明或擅斷、恣意、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泛以前揭專業評估出於錯誤、草率而不可信,其已無再犯之危險性等旨,無非係對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及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