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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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刑認定非不得以醫師診療專業意見作為補強證據
2025-12-13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刑事判決要旨
補強證據,係指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與指訴之事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當之。原判決所引前述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均屬與本案相關聯之證據,且B男證詞中指出上訴人對A女猥褻部分,固然屬與A女證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然關於其所證A女之情緒表現部分,則屬其親身見聞之事項,自得為補強證據。至於實施鑑定之侯0銘醫師於第一審所證關於「(審判長問:以醫師的判斷來說,這個有沒有可能說,她為了讓自己給醫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特別去設計自己回答這些東西?)當然這個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但是我得說,她(按指A女)要對於精神醫學相當熟悉、足夠的經驗,才有可能去模擬出這樣,而且非常一致」、「……,她要非常的一致,這樣的可能性是比較低,除非她自己本身是精神醫學的專業的人」等語,固然肯認上開審判長所訊問之上述情節不能排除,然依前開鑑定人之前後證述內容以及其上述說明以觀,A女之智識程度及其從事網拍之職業,刻意取得訪談過程非常一致性的可能性甚低,況本案關於A女案發前後之情緒表現,亦有B男之證述可憑,非單以鑑定報告為唯一證據。原審依證據調查之結果,綜合卷內證據,說明其憑以認定A女係因上訴人之強制猥褻導致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得心證理由,於法並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