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浮覆地土地所有權確認
2025-12-02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要旨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地法第1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至該條第2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乃行政程序申請所需之證明方法,不因之影響其實體上權利。又私人所有土地經劃入河川區域內,僅其私權行使得基於公共利益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就其所有權之歸屬並無影響。故私有土地因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而後來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不以其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及完成所有權第1次登記為要件。原審見未及此,遽以系爭土地經公告劃入河川區域,未踐行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地籍調查等先行程序,謂系爭土地未浮覆,上訴人不得請求確認系爭應有部分所有權,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