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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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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之3之闡釋與適用

2013-03-08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4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所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罪,所保護者係個人之財產法益。其因行為人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致生財物損失者,自屬上開犯罪之被害人。是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為數個舉動,於密切時地以同一手法侵害二以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