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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3條第1項義憤殺人罪之闡釋
2013-03-0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9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行殺人行為而言。所稱「當場」,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即實行殺人行為者,始足當之;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