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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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頂樓增建於遭訴請拆屋還地是否定然有理由 應視個案而定
2025-10-25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民法第77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權行使之範圍,原則上及於該土地上、下之垂直空間。而經合法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固有使用該建物坐落基地之正當權源,然有權使用之範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土地全體所有人同意外,原則上僅限於基地上下之該建物合法登記之垂直空間,並由全體區權人就該特定垂直空間成立立體分管契約。故該區分所有建物之頂樓所有權人如擅自將其合法登記之建物向上增建,自難謂該增建部分有使用該基地之正當權源。
㈡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系爭建物坐落該土地上,為兩造區分所有之建物,1樓、2樓建物依序為上訴人、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屋頂、外牆則為系爭建物之共用部分,而系爭增建係在原有合法之2樓建物範圍內往上增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然系爭增建經原審囑託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測量,其中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甲編號A部分之甲增建,面積為45.53平方公尺;而觀諸建物登記謄本,1樓、2樓建物坐落系爭土地,登記面積均僅40.26平方公尺,似見甲增建雖坐落2樓建物上方,然其面積大於系爭建物合法登記面積。倘若如此,能否猶認甲增建係在原有合法之2樓建物範圍內往上增建?已有再加斟酌之必要。又原審既認定系爭增建非系爭建物合法登記之範圍,上訴人復一再主張該增建乃2樓建物所有權人未經系爭土地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所擅自搭建等語,該主張是否屬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攸關甲增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認定,自應調查審認。原審未遑詳查細究,率以系爭增建係在原有合法之2樓建物範圍內往上增建,逕推論甲增建非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除違反證據、論理法則外,亦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民法第773條規定不當之違誤。又甲增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既尚待認定,乙增建雖未坐落系爭土地,然是否可自外於甲增建而獨立存在,亦待認定,自應併予廢棄。
